最近,廣西防城港市城南漢師小學的學生家長目瞪口獃地發現,學校里居然建起了一家占地面積2000多平米的汽車4S店,離教學樓只有幾十米的距離。面對家長對影響教學的質疑,校方解釋,出租地塊讓人建店,是為了還清學校建設時欠下的債務,且由防城區黨委、政府開會通過,費用用於該校後續建設使用。
  及時予以取締
  當地此舉確實能解學校的燃眉之急,但卻破壞了法治。學校建設是政府責任,面對學校欠賬,依照義務教育法等規定撥付教育經費,政府義不容辭,特別是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即便教育經費緊張,也不是可以轉嫁責任的正當理由。對此有關部門應及時取締。
  重慶第二中級法院 喬子軒
  確保教育經費
  校園需要寧靜,原本與商業無關。錶面看,校園內建汽車4S店的原因是經費不足,需要靠出租場地來彌補,但深層次原因卻反映地方政府對教育經費投入不足,沒有把發展教育當作大事來抓。讓學校自己解決建校經費欠債問題,這種做法必須予以改正。
  湖北省黃石市公安局下陸分局 董剛
  政府管理缺位
  這樣一件不通情理,違背法律的決策竟然得到了區委、區政府的開會通過,一方面說明學校和政府法律意識淡薄,另一方面也暴露出政府部門管理缺位。到底專項教育經費是不夠用還是被挪作他用?以致於非得在學校內開個4S店才能解決困難?這些問題值得追問。
  鄭州鐵路運輸法院 梁智海
  不得任性改變
  城鄉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划具有法律效力,一經確定不能隨意調整。當地區委、區政府為解決學校資金問題,任性調整科教用地為商服用地,不僅影響學生上課,更損害了規劃的嚴肅性。而且規劃的調整,還應當聽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學校土地用途被改變,學生及家長有權表達意見。
  四川瀘州市國土資源局 王振宇
  恢復學校用途
  學校建設是列入政府財政支出項目之一,對於學校建設欠債,應當由當地政府從財政預算中考慮解決。在學校內建起汽車4S店,明顯違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應由當地國地部門責令限期予以改正,恢復學校用途。
  浙江富陽市春江街道辦 洪良兵
  (原標題:【廣西小學校內建“汽車4S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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