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報訊 記者董柳報道:離婚後,趙女士放棄住家附近的省級小學,捨近求遠交了6萬元擇校費,讓兒子入讀另一所省級小學,趙女士的兒子一紙訴狀起訴生父,要求生父負擔一半擇校費,廣州市海珠區法院支持這一訴求,廣州市中院的終審判決則駁回這一訴求。廣州市中院認為,高額擇校費不屬於法律規定的必要教育費用,兒子要求父親支付額外產生的不必要教育費用沒有法律依據。
  緣由:前妻花6萬元擇校
  趙女士與潘先生結婚後,於2005年生下兒子小強(化名)。2009年,夫妻倆鬧離婚,法院判決准予兩人離婚,小強由趙女士撫養,潘先生每月負擔兒子撫養費1000元,至兒子年滿18周歲。
  2013年,小強把父親潘先生告到法院,要求父親支付一半的擇校費共3萬元。此時,小強是廣州市海珠區同福中路第一小學二年級的學生。小強的戶籍地在海珠區,按照就近入學的原則,他應該就近入讀同為省級學校的客村小學,趙女士捨近求遠,幫他選擇了同福中路第一小學。
  同福中路第一小學2013年12月出具的《證明》顯示,小強在2012年6月份申請入讀該校,小強的監護人趙女士在《學位申請表》“父親欄”上填寫“潘某某”,因此捐資助學費的《廣州市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默認填寫的付款人為“潘某某”。銀行出具的票據則載明繳款者為潘某某,收款單位為同福中路第一小學,收費項目為捐資助學,金額為6萬元。
  小強表示,上述捐資助學費6萬元雖然是以“潘某某”作為付款人,但這筆錢實際上是由母親趙女士繳納的。對此,潘先生沒有否認。
  一審:前夫支付一半擇校費
  廣州市海珠區法院認為,小強未成年,潘先生、趙女士均負有撫養小強的義務。上述捐資助學費6萬元因小強入讀小學而產生,是對小強教育進行的投入。
  海珠區法院認為,依據婚姻法的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趙女士及潘先生有義務共同負擔上述款項。因此,海珠區法院一審判決潘先生在判決生效日起15天內一次性支付捐資助學費3萬元給小強,並承擔案件受理費100元。
  終審:前夫不應承擔擇校費
  潘先生上訴,他提出,小強擇校入讀同福中路第一小學,趙女士並沒有與他商量,且有意教導兒子隱瞞,而且事過近兩年才起訴到法院,要求終止其探望權和返還擇校費。他曾承諾,離婚之後有關小強基本教育以外的選擇性教育費用應事先協商,確認對孩子有利,經雙方同意,他將全力支持,而前妻單方面強買強賣,對他有失公平。此外,他已每月交納1000元撫養費,作為工薪階層,額外的擇校費實難一次性支付。
  廣州市中院終審認為,小強的父親不應該承擔3萬元擇校費,因此判決撤銷海珠區法院的一審判決,駁回小強的訴訟請求。
  廣州市中院終審認為,潘先生與趙女士離婚時,法院已經判決潘先生每月負擔兒子撫養費1000元,該撫養費包括了小強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支出。我國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小強完全可以到戶籍所在地對應的學校就近入讀小學,趙女士未徵得潘先生同意,自行決定讓小強到非地段小學入讀,由此產生的高額擇校費不屬於法律規定的必要教育費用。編輯:鄔嘉宏  (原標題:前妻花6萬替兒擇校 終審:前夫不應分擔擇校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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