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北京4月29日電
  為規範減刑、假釋案件的審理,防止造假換取減刑、假釋,堵塞滋生司法腐敗的“漏洞”,最高法院29日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
  新司法解釋規定:“減刑、假釋裁定書應當通過互聯網依法向社會公佈。”
  “確有悔改表現”“立功表現”“重大立功表現”是我國刑法規定的減刑、假釋的關鍵條件。新司法解釋對實踐中如何把握這些條件予以明確。
  其中,第三款特別針對假立功問題專門規定:執行機關以罪犯有立功表現或重大立功表現為由提出減刑的,應當審查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現是否屬實。
  6類減刑、假釋案須開庭審理
  ●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報請減刑的;
  ●報請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或者減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釋一般規定的;
  ●公示期間收到不同意見的;
  ●人民檢察院有異議的;
  ●被報請減刑、假釋罪犯系職務犯罪罪犯,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或社會關註度高的;
  ●人民法院認為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
  (原標題:減刑、假釋應在網上向社會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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