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見習記者 王春 法制網通訊員 徐 隼
  濃硫酸是一種強腐蝕性的危險化學品,且可用於製造毒品,未經許可不能非法進行買賣,但總有這樣的人,為一己私利,僥幸為之。浙江嘉興嘉善就有這麼三位,冒用他人備案證明非法進行濃硫酸交易和運輸多達2.5噸。
  10月24日下午,嘉善法院對此案依法作出宣判,三名被告人展某、許某和洪某因犯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分別被判處一年四個月到一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緩刑兩年,並分別判處罰金20000元。據悉,這將成為嘉興市首例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
  江蘇人洪某今年51歲,來嘉善多年了,在嘉善老里澤辦小作坊,加工人工牛黃初級原料牛膽水,賺不了幾個錢。後聽人介紹牛膽水只要拿濃硫酸泡過就成了半成品,再拿去賣給藥廠價錢能翻上幾倍,於是洪某心動了,但硫酸是不能隨便買賣的,由於資質問題洪某的易制毒化學品購買備案證明一直沒有辦下來。
  今年四月,心急如焚的洪某找到了平日里“很有本事”的“小朋友”41歲的安徽人展某,希望其幫忙搞點濃硫酸。“濃度98%的濃硫酸,2.5噸?沒問題!”展某明知洪某沒有易制毒化學品購買備案證明,卻為了牟利依然拍著胸脯答應,並與洪某談妥價格。
  隨後,展某又找到在嘉興某化工原料公司做業務員的“小朋友” 50歲的嘉興人許某,請其幫忙。許某同樣在明知洪某沒有備案證明的情況下,利用自己工作上的便利,冒用其手頭平湖某電鍍製版廠的購買備案證明,在自己公司開具了2.5噸濃硫酸的送貨單。
  今年4月17日,展某得意洋洋開著家裡的農用槽罐運輸車,運著這2.5噸濃硫酸趕往洪某的小作坊,誰想在半路上就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洪某、展某、許某違反國家規定,在境內非法買賣易制毒化學品硫酸,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買賣制度物品罪。考慮到三人有坦白情節,悔罪態度良好,可依法從輕處罰,故做出了上述判決。  (原標題:嘉興首例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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